尽管“将缠访者记入县志”在本质上不会影响正常信访,但由于对不正常信访者的处理于法无据,不是法律所规定的行政或刑事处罚种类,采用这样的方式时应有所克制
7月25日,陕西旬阳县因一项“缠访者进入县志留‘恶名’”举措备受关注。作为“扭转社会风气”的新机制,这项举措最早于该县的县委全体会议上提出。不过,尚无消息证实已经有“缠访者”被记入县志。25日晚,旬阳县委宣传部相关科室负责人回应称,所谓“记入县志”本意不是为了阻止民众正常信访,而是专门针对那些专业的闹事者(7月26日《南方都市报》)。
把指定信访人员记入县志,并作出贬斥评价,这其实反映了当地官方对缠访者、专业闹事者的纠结心态。人们对此在两个方面存有疑问:首先,什么样的信访者是缠访者或专业闹事者?这一尺度的把握,关系到“将缠访者记入县志”的标准;其次,对专业闹事者为什么不依法惩罚,而使用如此另类的做法?这关系到用“将缠访者记入县志”的措施处罚不正常信访者的合法性。
信访制度设计,是鼓励群众反映情况、提出意见、监督政府;政府也必须与群众保持联系,倾听群众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监督。作为对政府工作表达意见的途径之一,信访这一表达形式,需要政府对持批评、监督态度的信访者以诚相待,真心面对并妥善解决信访者反映的问题,敢于面对自身不足。让信访群众畅所欲言,行使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从这一意义上讲,保护正常信访者,制止和处罚缠访者、专业闹事者,都应当有法可依,而不是随意使用和开发法律未明确的手法,应对信访者。
“将缠访者记入县志”带有一定的主观因素。缠访者、专业闹事者的确信访次数较多,但也可能是信访者未得到尊重,问题未得到处理的结果。如果地方政府对这些信访者本身的关注,更大于对他们所反映问题的关注,信访次数较多的群众就可能成为缠访者,反映不同诉求的多次信访者也就可能成为专业闹事者。如果这样定性,就与信访制度的精神相悖,与密切联系群众的需要不符。因此,“将缠访者记入县志”可能误伤正常信访者,合理性及合法性都值得商榷。
法律赋予信访群众的权利,不是毫无边际的。按照规定,信访者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等行为的,相关方面应对其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规定体现了对不正常信访者处罚方面的法律规范。
借信访为名实施缠访、专业闹事、借机谋利等行为,理应受到处罚。尽管“将缠访者记入县志”在本质上不会影响正常信访,但由于对不正常信访者的处理于法无据,不是法律所规定的行政或刑事处罚种类,采用这样的方式时应有所克制。依法处罚缠访者、专业闹事者,不仅包括依照法定程序判断违法行为或事实,也包括处罚的方式要合法,不能凭主观感觉去开发、使用一些新的处理办法,这就有违依法处罚的宗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