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7年6月山西黑砖窑奴工现象大面积曝光之后,重逢黑砖窑奴工似乎是星星点点的邂逅,时代总是裹着人们仓促地前行,忘记过去,又重新失去。这一次,在武汉黄陂区重逢黑砖窑,却是一个时代丑闻场景的再现:诱骗智障、未成年流浪人员,限制自由、强迫劳动的“包身工”式管理,简陋的工棚、未有任何保障、无所顾忌的剥夺,木棒、传动皮带殴打、电棍电击,直至生命沉埋于暗夜。(据《长江日报》1月25日报道)
一种凄凉,遍裹全身,因为无所不在的重逢。去年的诺贝尔文学奖得主赫塔·米勒,因“兼具诗歌的凝练和散文的率直,描写了一无所有、无所寄托者的境况”,被称为“当代最值得信赖的作家”,值得我们信赖的,永远是相似的悲剧。
武汉黑砖窑奴工事件真正令人震惊的是,此案发生在山西黑砖窑奴工现象被大力整顿之时,2008年2月至9月,包工头叶华兵“先后从汉口火车站附近诱骗20余名流浪乞讨人员至砖厂务工”,人们应该反思,为什么一个向往文明的时代,会有这么多堂而皇之的“灯下黑”。黄陂警方在接举报之后,以普通的故意伤害案侦破了此案,武汉市检察院公诉处接受此案,却敏锐地意识到此案背后的“奴工”本质及非法用工现象,在发出检察建议后,引起当地非法用工的专项整治行动,陆续有5000多名务工人员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
一千个读者眼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但我们的悲剧,却是万人同面、千篇一律的麻木盗版。武汉黑砖窑奴工事件,它对于以人为本的社会理想的反动倒不令人惊讶,但它选择众目睽睽的时刻而无任何心理禁忌与社会障碍,却让人悲伤我们所沦丧的远非某一个人或某一时期特定群体的道德:在那些媒体与舆论反复谴责黑砖窑奴工的残忍与悲惨的日子里,仍然有汉口火车站周边店主和的士司机,将骗来的工人送至包工头处,赚到100元的奖励,仍然是惨无人道的克扣与毒打,仍然是静默无声的绝望与围观。
人们早就对一种剥夺熟视无睹了、习以为常了,不到生命的消失不足以引起疼痛。赚钱嘛,天经地义,哪怕手上间接或直接沾上血腥,而弱者向更弱者抽刀,剥夺智障人士与未成年人的理所当然,不是建立在道德的合理性上,而是建立在现实的最大可能性上,因此,也没有什么剥夺比此种剥夺更彻底更残酷。一个在生理上已被天然限制了权利实现的人,他比所有的人更容易被剥夺,被弱化的权利本身就吸引着更大的剥夺——弱者更弱,这就是权利的边际递减——如果社会的运行实质建立在对权力的崇拜、对金钱的崇拜之上的话。一个黑砖窑的包工头,他属于社会边缘,但他却敢于用土制的“电棍”残忍地电击工人,敢于彻底剥夺工人的工资,填肥自己的腰包,达到月“进账”1万多元,而被他诱骗来的工人,也敢于向更为弱势的“疯子”施暴,殴打、电击,致其死亡。弱者压迫更弱者,这就是权利边际递减的食物链。
在不久前的武汉市“两会”上,武汉市市长阮成发谈及,去年“六连号”事件是令他最不高兴的两件事之一,但回过头来看,“六连号”新闻没有受表彰是一个遗憾,应该给它评个奖。其实,武汉黑砖窑奴工新闻更是一个这样的新闻,正是山西黑砖窑奴工现象的揭示,让武汉市检察院有了揭示此案的清明理性,而被武汉市政法委评选为服务经济发展“十佳案件”的此案,当能进一步揭示以人为本的发展究竟是什么。
' />武汉市检察院近日披露了一起“黑砖窑”劳工案。从2008年2月到9月,武汉黄陂一家砖厂的包工头,将20余名智障、未成年流浪乞讨人员以利诱、哄骗的方式骗到砖厂劳动,并用电棍对他们实施控制。其间,一名智障者因不服管教被打死埋尸。据悉,包工头与火车站周边店主或的士司机约定,每骗来1名工人,“奖励”100元。据1月25日《长江日报》报道,案发时,该砖厂连工人花名册都没有,更未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社会保险,长期强迫工人劳动,是名副其实的“黑砖窑”。
黄陂一砖厂生产大量实心红砖。
当“黑砖窑”再次以血淋淋的方式陡立当前,有一种似曾相识的悲怆扑面而来。除了时间地点之外,一切几乎没什么不同。
从未消失的“黑砖窑”,正是今日中国社会中,一个有关权利、保障以及法制的巨大黑洞。这样的一种黑洞,哪怕只有一个,哪怕只是惊鸿一现,也都在瞬间吞噬掉了人们对于自由与尊严的努力,使每个人都不得不处于被侮辱之中。如一句名言所说:“只要有一个人被奴役,全世界都不自由;只要有一个人被侮辱,整个人类都失去了尊严。”
那么,“黑砖窑”之上,《劳动合同法》安在?不应忘记,2007年的山西“黑砖窑”事件,曾经是这部法规得以加速出台的关键背景。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副部长谢良敏当时曾指出,“应该说‘黑砖窑’事件的出现,使《劳动合同法》最后能够全票通过。”同时表示,“黑砖窑”问题反映了我国的劳动制度,我们的劳动监督检查制度,我们的工商登记制度,以及公安管理方面都存在一定的漏洞。但是为什么,一部受到“黑砖窑”驱动与激励的劳动法规,在施行之后并没能真正杜绝“黑砖窑”?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而武汉黄陂这家黑砖窑开始存在的时间,恰恰是在该法正式施行的第二个月,即2008年2月。直到9月间才因工人打斗闹出人命而败露。在长达7个多月的时间内,这家“名副其实的‘黑砖窑’”何以不为外人所知,其践行法规的状况何以没能得到相关部门的关注?而这里面有无相关部门履职不力的因素?———受山西“黑砖窑”的启发,《劳动合同法》第95条明确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承担赔偿或刑事责任。但是从公开的报道中,我们却没有找到可以呼应这一条文的处罚或追查。
无论如何,当一部因“黑砖窑”而激昂起来的《劳动合同法》,却被屡屡再现的“黑砖窑”一次次羞辱,至少必须反思一种践行或执行法制能力的问题了。
对山西黑砖窑事件,社会学者孙立平视之为一种“穷人害穷人”,表示“社会堕落,穷人也会随之堕落,堕落的速度甚至超过整个社会。”这一说法一度引发争议。有人认为,这种赤裸裸的丛林法则,不应是法制社会的正常现象。但是这些意见者恰恰忽视了孙先生所说“社会堕落”的前提。一种法律形同虚设,行政履职乏力的情状,不正是“社会堕落”的深层原因吗?
除此之外,当“黑砖窑”屡屡以让人目眦俱裂的方式呈现出来,我们也必须反思一个社会对于智障及未成年人群体福利保障的缺失。也许,这样一些人群缺乏保障的现状,才最是一个社会的残障之处,也正是我们今天一再感到无力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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