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人是临高县农业技术服务推广中心原主任方某和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主任柯某。方某因贪污罪、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柯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至于二罪犯为何仍捧着“铁饭碗”,临高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长林健刚的解释是,“在办案过程中,方、柯二人曾向纪检部门坦白交代了犯罪事实,积极主动地退还赃款”,“因此决定给予二人一些人性化处理,采取优惠政策,保留住二人的公职身份,给他们留一碗饭吃”。
纪委副书记、监察局长林健刚的解释让我大吃一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得非常清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对此,林局长不会不清楚。县纪委不按规定执行,却“给予二人一些人性化处理”,“保留住二人的公职身份”,是在用纳税人的钱供养罪犯。而且,二人“坦白交代犯罪事实”、“积极主动地退还赃款”,这些因素法庭在量刑时均作了考虑,不然,可能不会给予二人缓刑处罚,纪委“给他们留一碗饭吃”是对犯罪的无原则宽容。
纪委副书记、监察局长林健刚的解释让我不得不思考,到底还有多少被判刑的原官员在捧着“铁饭碗”?从二罪犯服刑后捧“铁饭碗”来看,纪委不按规定执行纪律,作出“一些人性化处理”的决定很容易,只要纪委一“人性化处理”,有的罪犯就可以在服刑期间照领工资。联想到有的罪犯进了监狱,仍没被开除党籍;都服刑好长时间了,还在享受原有的待遇,我想,这样的原官员不是个别,如果深入地查一查,全国不知要查处多少这样“照领工资”的罪犯。
显然,官员被判刑后照领工资是腐败行为的恶果,因为即使作出“人性化处理”决定的纪委领导,即使没有从中得到罪犯的好处,至少也拿原则送了人情,损害了纪委的形象,破坏了政策的严肃性。
' />“人性化”不仅是笑话,更是法盲的说法。这种给判刑官员发工资的行为,从法理上说就是贪污犯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有人或许认为,贪污罪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决定给被判刑官员发工资的,或者是单位负责造工资表的会计,要么是单位的“领导”,可这些相关责任人员并非自己“占有”这笔工资,这难道也是贪污吗?答案当然是肯定的。
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非法占有”是从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层面来考察,只要行为人取得公共财产缺乏合法依据,便是“非法占有”。至于实际占有后赃款去向,并不影响贪污罪的构成。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使公共财产脱离国家或集体的实际控制,即贪污既遂。有意“慷”国家之“慨”给获刑贪官送人情,就是这种情形。所以,对于给获刑官员发工资这种荒唐事必须严肃追究,否则就是放纵犯罪。
' />根据林健刚的解释,这是按照2007年6月1日前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的。1988年颁布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中确实有“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贪污、挪用公款、贿赂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除缓刑的外,一律予以开除”。也就是说,贪官即使被判刑,只要是缓刑,便可不予开除、保留公职。而柯某和方某两人此前领受的刑罚均为缓刑。
但问题是,上述《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在2007年6月1日便已随着《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正式实施被明文废止,而依据后者:“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柯某和方某被判刑的时间(2008年1月)正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已生效半年多之后。可当地纪检部门仍从已废止的旧规中搜寻“人性化处理”的依据,显然完全没有道理,对贪官固然“人性化”了,但对法律却极不人性。
进一步说,这种“人性化处理”,也是对其他劳动者的不人性——金融危机背景下,普通人保住工作十分不易,随时有“下岗”之虞,而个别公务员却在贪赃枉法后仍能“保留公职”,人情人性将何以堪?!更不用说,这也是对纳税人的不人性——公务人员不仅没有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反而作奸犯科,且被绳之以法后仍“工资照领”,继续让纳税人养活!
此类“人性化”的社会现象,并非海南临高独有,如职务犯罪“轻刑化”现象。数据显示,2003年至2005年,职务犯罪案件的年均缓刑率高达51.5%——柯某、方某之所以能享受如此“人性化”待遇,靠的正是“不约而同”的缓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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