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期待的是司法工作更持续地发力,司法改革、法治进程稳步推进;是更多司法人员坚守司法底线,依法办案、依法裁断,让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成为一种习惯;是每一个公民得到法律庇佑,不被随意伤害;是公平正义能够普照大地。】

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举行闭幕会,表决通过了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及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等。媒体报道称,两高报告以扎实的数字、案例和举措诠释了“阳光司法、司法为民”的含义,代表们纷纷点赞。

谈及2014年的关键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显然是浓墨重彩的一笔。这一年,法治的烙印清晰可见,法治领域有太多的大事让人难忘——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铲除腐败,“打虎拍蝇”;呼格吉勒图案再审判决无罪……而两高报告对这些内容都进行了总结和反思。

比如,针对反腐,最高法的工作报告显示,2014年,各级法院审结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3.1万件4.4万人,同比分别上升6.7%和5.2%。其中被告人原为厅局级以上的99人,原为县处级的871人。同时,最高检的报告显示,各级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挪用公款100万元以上的案件3664件,同比上升42%。查办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4040人,同比上升40.7%……依法办理周永康、徐才厚、蒋洁敏、李东生、李崇禧、金道铭、姚木根等28名省部级以上干部犯罪案件。

中央反腐败、“打老虎”的决心和行动,在2014年,公众有目共睹,司法机关在其中承担的责任与压力,可想而知。如今交出的报告包含一些概括的数字,而每一个数字背后都凝聚着相关司法工作人员过去一年的努力和付出。

比如,针对纠正冤假错案,两高报告不约而同提到了呼格吉勒图案。最高法的报告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改判呼格吉勒图无罪,目前正在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办案人员的责任;最高检的报告更首次提及个案——对从申诉或办案中发现的“徐辉强奸杀人案”、“黄家光故意杀人案”、“王本余奸淫幼女、故意杀人案”、“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案”等冤错案件,认真复核证据,依法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支持人民法院纠错。

在报告中提及具体案例,是对问题的一种直面和自省,也是对相关案件处理进程的一种监督。更重要的是,将这些冤假错案“记录在案”,是为了提醒、警示相关司法机关记住教训,推动防冤纠错的制度化,最大限度地避免新的错案。

此外,两高报告针对司法改革、司法队伍建设、打击网络犯罪等,也都作了重点阐述。两高报告获赞,说明司法机关在过去一年中所做的工作得到了代表们的肯定与认可,而这种肯定,同时是对其2015年乃至更长时间内工作的一种期待。

成绩只能代表过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仍然任重而道远。尽管我们揪出了不少“老虎”,但腐败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约束权力的制度的“笼子”依然没有完全扎紧、筑牢;尽管我们纠正了一些冤假错案,但大多依赖于“真凶出现”和“亡者归来”,而没有更多地从源头上、制度上去考量避免错案;尽管我们处罚了司法队伍中一些徇私枉法者,但各种“关系案”、“人情案”、司法天平向有钱有权者倾斜的情况仍然存在……

数字和“战绩”,相对今后更漫长的法治建设道路而言,只是一个开始。人们期待的是司法工作更持续地发力,司法改革、法治进程稳步推进;是更多司法人员坚守司法底线,依法办案、依法裁断,让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成为一种习惯;是每一个公民得到法律庇佑,不被随意伤害;是公平正义能够普照大地。

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分别作工作报告。两家最高司法机关的负责人对腐败再下“战书”,宣示2015年将高举反腐利剑,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同时推动源头治理预防腐败。

历史以来,两高报告是社会的公平愿景,亦是国家的正义清单。去年,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会议通过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今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成为全国上下的政治热词——于此背景之下,两高报告中有关反腐的论述,格外引人关注。

数字胜于雄辩。两份报告中关于2014年反腐工作的统计显示,被依法查处的腐败分子人数连年攀升,职务级别显著提高。各级法院审结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3.1万件4.4万人,同比分别上升6.7%和5.2%。检察机关严肃查办各类职务犯罪案件41487件55101人,人数同比上升7.4%。举国关注的周永康、徐才厚、蒋洁敏等28名省部级以上干部犯罪案件被依法办理,一些“小官巨贪”也被依法查处。

这些数字的背后,是中国民众对政府廉政建设的信心指数持续飙升。去年底中国社科院发布的《反腐倡廉蓝皮书》提供的数据显示,大多数干部群众对未来反腐败充满信心,93.7%的领导干部、88%的普通干部、84.8%的企业管理人员、73.1%的专业人员、75.8%的城乡居民对未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表示有信心或比较有信心。今年2月23日,中纪委监察部网站刊文称,2014年,75.8%的城乡居民对反腐败表示有信心或比较有信心;而在2012年,这个数据是60%。两年时间提高了15.8个百分点,这是令人惊奇的变化。中国司法进程与社情民意之间的关系,在这些看得见的数字间得到了逻辑的印证。

依法严惩腐败,是司法机关重要职责。反腐不是一阵风,更不是寄寓诸多政治想象的运动,而是权力与权利走向法治化必然选择。如何看待两高报告对反腐工作的论述,恐怕离不开以下几个维度:一则,眼下的反腐工作,固然数字多、力道狠,在治标上不遗余力,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反腐的治本之路停滞不前。用顶层设计的话说,“坚持标本兼治,当前要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二则,报告传递的是司法机关高压反腐,有腐必反、有贪必肃的执法常态,传递的是力度,明确的是领域。今年1月,中央政治局会议明确的今年重点抓好的“7个问题”,方方面面,每个环节,无不告诉公众:反击腐败与制衡权力如鸟之双翼,根本上捍卫的是人民权益。

万众一心,其利断金。两高报告彰显着中国司法机关在反腐方面的给力作为。唯有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惩戒,司法构筑起“立体防护网”,才会让所有公职人员真正不能、不敢、不愿犯罪。

闲言碎语不要讲,说一说“两高23”意味长。今年“两高”报告中点名提到的23起案件,让人们看到了司法改革的决心和实效。

一个数字意味深长在哪里?一方面,它回应了百姓对司法惩恶扬善的期待。从横向来看,23起案件涉及范围广,从打击腐败到昭雪冤假错案,从保护公民信息安全到保护生态环境,涵盖了群众生活的各个方面;从纵向来看,它深入到犯罪事件的根源,该严则严,罚当其罪,让那些不法分子无处藏身。

另一方面,它彰显了司法的公平正义。23起案件,解决的是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给人们以“安全感”;树立的是法治的权威,让依法惩治犯罪、推动平安中国建设成为全社会共同努力的目标。

平安,简简单单的十一笔,却是老百姓对幸福生活最基本的愿望。老百姓期盼的平安不仅指自身的平安,还包括对所生活的社会环境平安。

这23起案件,是中国法治进程中的标志性事件,是平安中国建设道路上的里程碑。建设平安中国任重而道远,但只要同心戮力,美好愿景一定会实现。

1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听取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报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报告。“两高”报告历来备受会场内外瞩目,今年的报告史无前例地大量引用案例,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其中包括纠防冤假错案和打击腐败的案例,以及众多贪官的名字。

一系列冤假错案得以昭雪,司法体制改革破冰推进,反腐打虎拍蝇成果丰硕……回望过去的2014年,“两高”可谓动作频频。各级人民法院审结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3.1万件4.4万人,同比分别上升6.7%和5.2%;人民检察院严肃查办各类职务犯罪案件41487件55101人,人数同比上升7.4%……在密集“打虎”的背景下,“两高”交出了一份沉甸甸的“成绩单”。报告中,从推动源头治理预防腐败、查处“小官巨贪”到依法惩治“为官不为”、积极推进国际追逃追赃行动,一系列动作都释放出以司法助力反腐的信号。尤其反腐的法治化在最高法的工作报告中被着重强调,成为专门论述的第一项工作,独立辟出一部分,足见司法在反腐中所扮演的角色至关重要。将反腐的行动与权力同时纳入法治规划,引入法治思维,强化法治约束,毫无疑问,“两高”报告从依法治国的角度回应了“反腐会否继续、能否继续”的深刻问题。

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冤假错案是对司法公正最严重的损害。在“两高”报告中如何表述“呼格案”等冤假错案以及未来如何进行防范,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对于司法公正的追求贯穿着今年“两高”报告的始终,对司法不公案件的自省跃然纸上。最高法在报告中说,“对错案的发生,我们深感自责”,最高检报告中表示,“对冤错案件首先深刻反省自己,倒查追究批捕、起诉环节把关不严的责任”。坚持司法公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目标。司法公正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它存在于每一个具体案件之中,存在于每一个当事人的具体感受之中。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99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司法不公会严重挫伤公众对司法的信任,破坏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进而对法治公信力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害。对于冤假错案、司法不公的自省来源于“两高”的改革自信,也只有敢于面对、直陈自身所存在的问题,才能推动司法公正的目标真正实现。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尤其是四中全会对依法治国的关注,是当下司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强大推动力。最高法、最高检不久前都制定各自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分别出台65项、42项具体改革任务。设立最高法院巡回法庭,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等改革举措陆续推进,剑指司法领域深层次障碍。在“两高”报告的2015年工作安排中,“深化司法改革”被反复重点强调,并对改革措施作进一步细化。以“审判为中心”的新一轮司法改革,意在理顺内外两方面关系:对外,刑事案件办理流程中,侦控审各方角色的回归本位,尤其是法院改变以往被动“吃饭”的角色,尊重和保障律师在庭审中的权利;对内,理顺人财物管理机制,确保法官专业、独立审判,维护法官的职业尊荣。既要通过推行司法公开,完善监督机制,规范司法审判流程,做到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使司法权真正起到定分止争、维护公平正义的作用;又要不断提升法官、检察官的整体水平,让更多优秀的法律专业人才充实到这个岗位上来。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新一轮司法改革重锤已经落下,利益藩篱阻挡不了改革洪流。随着司法回归司法的努力,司法部门谋篇布局、各司其职、忠于职守,是公民获得公正司法的基础,也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一步。

每年的“两高”报告都备受舆论关注,今年更是如此,根据北京大学大数据法律研究中心提供的舆情分析,无论是传统媒体还是社交媒体,“两高”报告都是“刷屏”对象,当仁不让成为12日媒体和网民最为关注的焦点。

“打虎拍蝇”法院、检察院都做了啥,这是媒体和网民对“两高”报告最为关心的事。相比报告中关于查处腐败案件的一大串数据,报告中出现周永康、徐才厚、蒋洁敏等这些名字,更让媒体和网民倍感振奋。“两高”报告中提出严惩群众身边的腐败犯罪,受到网民一致点赞。

除了反腐,司法公正的各项举措能否落实,也是媒体和网民对“两高”报告的热门看点。“两高”报告中“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着力解决立案难问题”“切实保障律师依法履职”都是网络媒体和网民热议的话题。

有成绩也不应回避问题,“两高”报告中都提到同一个名字:呼格吉勒图,对冤假错案的纠正与责任追究也备受媒体和网民关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表示“我们深感自责”,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则表示“首先深刻反省自己”,被网民广泛点评、转发。

要评出12日的“最佳好声音”,当属周强在最高法工作报告中提出“六个决不”:1.决不让国外成为腐败分子的“避罪天堂”;2.决不允许网络成为法外之地;3.决不允许任何人享有法外特权;4.决不允许对任何人法外开恩;5.决不允许对当事人诉求相互推诿;6.决不允许让群众为立案来回奔波。这“六个决不”被许多网民点赞、好评。

北京大学大数据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王成表示,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关键一环,“两高”报告被“刷屏”、点赞的背后,是老百姓对司法公正越来越高的期盼,司法机关只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回应这份期盼。

新华社北京3月12日新媒体专电 (记者涂铭)

司法机关只有经过全面反思,才能充分记取教训,逐步健全纠防冤假错案的长效机制,真正做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种反思是对被污染的“水源”去污净化的过程,是推动我国司法改革和进步的必备前提。

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分别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作工作报告,提请代表审议。“两高”工作报告均提及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称目前正在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办案人员的责任。对于这一冤错案件,最高法院院长周强表示“我们深感自责”,最高检检察长曹建明表示“深刻反省自己”。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是毁坏法律,污染的是“水源”。昨天的“两高”工作报告列举了多起冤错案件,呼格吉勒图案是其中最典型的一个。从“法律如水源”的角度看,呼格冤案带给社会的伤害是巨大的,类似的冤错案件不仅让当事人或身陷囹圄或无辜枉死,更让公平正义蒙尘,甚至会动摇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当年办案的公安、检察院、法院相关人员的不作为、乱作为,甚至是违法犯罪行为,直接导致了呼格冤案的发生。就此而言,昨天“两高”的自责和自省是必要的。更重要的是,司法机关只有经过全面反思,才能充分记取教训,逐步健全纠防冤假错案的长效机制;才能彰显敢于直面问题、勇于纠正错案的正能量,真正做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机关对各类冤错案件的反思,就是对被污染的“水源”去污净化的过程,这种反思是推动我国司法改革和进步的必备前提。

呼格案是我国司法体制中存在问题的一个极端表现,而公众平时感受到的司法领域主要问题包括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一些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等等。过去的2014年,在一系列冤假错案得以昭雪的同时,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也在同步破冰推进。

昨天的两高报告,除了列举常规工作的成绩及存在的问题,还对过去一年最高法和最高检所主导、力推的多项司法改革进展做了总结。去年,法院、检察院系统在上海等地展开改革试点,探索“人财物统一管理体制”、“人员分类管理”等举措,以有效减少外部干扰,提高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能力。同样在去年开展的司法改革措施还有:设立最高法院巡回法庭,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以破解地方保护主义,明确权力清单推进“去行政化”等举措。近期,最高法正在推进的改革有:力求从制度上解决立案难问题的立案登记制改革,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禁止让被告人穿囚服出庭等。最高检近期推进的改革举措有:深化跨行政区划人民检察院改革试点,从生态环境领域入手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等。

去年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建设法治中国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今年由此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在此背景下,以去地方化、去行政化为核心任务的新一轮司法改革已开始破冰前行。任何一项改革都涉及相关各方的利益重新分配,司法改革也概莫能外,“触及利益比触及灵魂还难”,司法改革的阻力不容小视。司法机关在自我反思的同时,更要强化自身的法治思维,不断突破利益的樊篱,努力解决司法不公,推动司法进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3月12日上午9时,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听取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报告。周强在报告中表示:“深入推进司法公开,着力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有许多令人记忆深刻的表达,比如六个决不:决不让国外成为腐败分子的“避罪天堂”,决不让网络成为法外之地,决不允许任何人享有法外特权,决不允许对任何人法外开恩,决不允许对当事人诉求相互推诿,决不允许让群众为立案来回奔波。此外,还将启动缺席判决没收外逃腐败分子违法所得程序等等,都让人拍手称快。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中,无论依法惩处腐败分子还是努力解决民告官难问题,无论切实保障律师依法履职还是加强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工作……都见证了最高法恪尽职守,用履职为建设法治国家尽力,更塑造公众对法治的信任与信心。这种信任与信心不断升华,就能提升对法治的信仰。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对于法院来说,需要做的事情很多,其中落实疑罪从无尤其备受关注。

去年有一起被判无罪的案件,受到多方好评,即福建念斌案。周强在报告中也提到,福建高院依法审理念斌投放危险物质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念斌无罪。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坚持公开审判、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诉讼制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权、申诉权,才能最大程度减少冤假错案,这是对法律的敬重,也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除了从制度安排上有力遏制冤假错案的产生,针对已产生的冤假错案更需要纠错和究责。去年,各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刑事案件1317件,其中纠正一批重大冤假错案。比如呼格案。目前有关部门正在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办案人员的责任。这是令人欣慰的好消息。

对错案固然需要发现一起,纠正一起,更重要的是铲除生成错案的土壤。这就离不了强化监督,从人大监督到民主监督,从检察机关监督到社会监督,一个都不能少。同时,以公开促公正,比如推进审判流程公开、推进裁判文书公开、推进执行信息公开。有句话说得好,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众看得见,才容易监督;看得见,也容易认同;看得见,才使正义更货真价实。

“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变被动公开为主动公开,变内部公开为外部公开,变选择性公开为全面公开,变形式公开为实质公开,近年来法院正在不断推进司法公开,这不仅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破解司法难题和瓶颈,还能逐渐提升司法公信力。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公信,这是自信,更是责任。

“奉法者强则国强”,今天我们要建设的法治国家,不只需要普通公民信奉法律,更需要司法机关信奉法律,努力做到每一个案件审理都要实现公正,民众才能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当信仰法治成为公众的自觉选择,法治国家的根基就越扎实。

两高报告以去年28名省部级“大老虎”落马的战果,给世人交了一张大步迈向法治中国的成绩单,也在表述这一年对冤假错案的纠正时,不约而同地表达了反省与自责的歉意。人们在两份报告中,感受到了人性化的温暖,也对司法公正寄予了更多的期待。

去年,司法机关根据社会反映的热点问题,排除干扰与压力,依法纠正了呼格案、念斌案、徐辉案等一系列具有重大影响的冤错案件,聂树斌案也被最高法指定异地复查,人们在这些冤错案件的拨乱反正中,看到了司法机关重民情、敢纠错的态度,也看到了司法机关重公正、敢负责的努力。

今年的两高报告,呼格吉勒图、念斌等冤错案件的受害者名字,不仅没有被回避,并且在两高报告中更多的是以歉疚的姿态出现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提到呼格案时说,“对错案的发生,我们深感自责。”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则是列举了徐辉、黄家光、王本余、呼格吉勒图等冤错案件,表示“对冤错案件首先深刻反省自己”。

其实在去年的两高报告中,最高法在谈到依法纠正“张氏叔侄”案时是有过婉转的自责的,表示要“从错案中深刻汲取教训”。应该说,2014年多达1317件刑事案件得到司法机关的再审改判,已经体现了“汲取教训”的成果。但是,从“汲取教训”,到“深感自责”、“首先深刻反省自己”,既向社会承担了责任,又传递了人性化的歉意,是司法部门身段的进一步降低,也是从司法自身解剖问题的一番诚意。

无论是最高法在报告中自揭的“五大问题”,还是最高检报告中自查的“六大问题”,可以说,每个问题都指到了要害,回应了社会的呼声。尤其是有案不立、诉讼拖延、裁判标准不统一,法官队伍中存在的徇私枉法,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以及检察机关存在的倒查追究批捕、起诉环节把关不严等问题,都能在各种冤假错案中找到对应的责任与教训。

事实上,民众对于司法腐败之痛恨,丝毫不亚于官员队伍中老虎与苍蝇的腐败。这也是近年来每起冤假错案能够广泛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的原因所在。司法不公,最终导致的是呼格、张氏叔侄这样的无辜者,付出青春、甚至用生命的代价,是念斌这样的无辜者用清白和自由的代价被人换取逍遥法外的空间,司法部门应该看到自身问题的严重性,感受到冤假错案给人们的生命自由、家庭际遇、乃至社会秩序所造成的严重伤害。

正因如此,两高报告中对于司法改革、对于如何防范冤假错案,都作了详尽表述。比如“健全冤假错案防范、纠正、责任追究机制”,“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比如,“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的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等等。这些措施一旦形成健全的机制,对于防止冤假错案必将起到长效的作用。

不可否认的是,近年来司法机关纠正的冤假错案,并不完全都是枉法裁判所造成的,有的属于旧的司法程序、机制上的漏洞所致,有的属于认识水平和司法水平的不足所致。但无论是哪一种情况,对社会、对司法公信本身,造成的伤害已经存在。因此,有错必纠、有责必追,应该成为司法机关维护社会法治的尊严、维护公平正义的常态,不忌讳纠错可能带来的负面形象,不忌惮改判可能遇到的种种障碍,通过健康的司法机制,既还给社会应有的法治公道,又纯洁司法队伍本身。

而事实上,每一起冤假错案的纠错,民众都给出了热情的点赞。在公平公正、法治中国的道路上,司法机关的改革步子和纠错步子迈得越快,民众给出的喝彩就会越多越响。

在《说文解字》对“法”字的释义中,“平之如水”指的是法律应像水一样讲究公平公正。能否让人们在司法活动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一直都被视为检验法治成色的重要标尺。在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中,追求司法公正既是“两高”过去一年的工作重点,又是“两高”未来一年的发力方向。

司法公正并非一个抽象概念,而是具体体现在每个司法案件之中。过去一年,通过福建念斌案当事人宣判无罪、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沉冤昭雪等标志性事件,公众感受到了中国提升司法公正水平的决心;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最高人民检察院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检察院等改革,让人们看到了“两高”力促司法公正的努力。司法公正成为“两高”报告中最醒目的关键词,符合公众预期。

司法是调整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总开关,也是法律实施的核心环节。各级法院和检察院努力做到公正司法,会对社会公正产生积极的引领作用;如果司法不公,则会对社会公正产生致命的破坏作用,“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99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正因如此,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应该时刻坚守司法公正底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必须将司法公正贯穿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因为司法公正是民众从依法治国中能够最直接感受到的“获得感”。十八大以来,解决公平正义问题被放到突出位置,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政法工作要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了一系列有助于司法公正的部署,更是按下依法治国“快进键”。

不过,正如“两高”报告所说,当前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的问题仍比较突出。比如,有的法官缺乏司法良知和法纪观念,违背法官职业道德,徇私枉法,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有的法官有案不立、有罪不究;再比如,有些检察人员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规范意识没有真正牢固树立,有罪推定、口供至上、片面追诉等惯性思维尚未彻底消除,有些争议性案件的纠错工作进展比较缓慢……这些问题践踏了法律尊严,也会影响人们对司法公正的判断。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司法改革已进入深水区,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语境下,司法机关要坚持“问题导向”,通过改革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要扎实推进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意见确定的各项改革举措,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严格依法收集、固定、审查和运用证据,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律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起诉、审判程序;此外,还要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红线”,建立防止司法干预的“防火墙”和“隔离带”。

公开透明是保证司法公正最有效的举措。“两高”报告为下一步增进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指明了方向。要深入推进案件信息公开,防止司法工作受到权力、金钱和私情等因素的腐蚀和影响,蜕变为司法为权、司法为钱、司法为情;还要充分运用网络等新媒体,及时公布社会关注案件处理情况。

保证公正司法,离不开立体化的监督体系。只有强化司法监督,才能促进司法机关牢牢把握和行使好人民所赋予的司法权。各级人大应充分运用质询、询问、罢免职务、撤销决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等法律赋予的监督形式,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

“法者,治之端也。”通过不断深化司法改革,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法治才会成为全社会的信仰,全面依法治国才有更深厚的基础。

日前,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近日将该《方案》印发实施。《方案》亮点之一是,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管理改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从制度上解决了“检察机关自己选人监督自己”的问题。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公安机关和法院以及行政机关都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之下,但是,“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导致腐败”,作为监督者的检察机关同样享有权力,也难免会滋生腐败现象。近些年,媒体披露出的一些地方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现象同样令人触目惊心,这就引发一个命题,“谁来监督监督者?”

其实,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社会公众、专家、学者普遍都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从目前的相关规定来看,检察机关本身也是受到监督的,比如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纪检监察的监督和人大监督,这些监督对于防范检察人员滥用权力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但作用还是不够的。主要在于,这些监督往往不能深入到检察机关的具体诉讼之中去,监督往往还是水中看月、雾里看花。

这些年,检察机关的改革在解决“谁来监督监督者”上着墨不少,比如前些年推出的自侦案件逮捕权上提一级,再就是设立人民监督员制度。特别是后者,是请检察机关外部的人士,比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社会人士,来对检察机关办理案件中出现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等违法情形进行监督。这种监督具有比较大的力度和公信力,一是这种监督深入到诉讼当中,深入到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不是无的放矢;二是这种监督的监督者是来自检察机关的外部,更具有公信力。

但是,人民监督员虽然是由外部人员担任,其选任与管理却是由检察机关本身来进行,选择什么样的人由检察机关决定,对他们的日常工作安排和管理也是由检察机关进行,这难免给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力度打了个折扣。人们担心由检察机关自身来控制人民监督员,这似乎又回到了“同体监督”,人民监督员会不会因此看检察机关眼色行事,否则下次就不让你担任人民监督员或者在任职过程中给你“小鞋”穿。

本次改革,就是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着力解决“同体监督”的问题。对于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由检察机关选任改为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分别选任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人民监督员不再由检察机关本身来选任与管理,而是由司法行政机关来选任与管理,如此,他们与检察机关就没有人身依附和领导关系,就能从公众的角度、站在公正的立场,能更加放心地对检察机关进行监督。这就从制度上解决了“监督者由谁来监督”的问题,有利于防范检察人员滥用权力和腐化等问题,提高检察机关的公信力,进而促进司法公平、公正,有利于推进法治进步。

当然,在实现司法行政机关选任人民监督员后,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细节,让人民监督员更有力地参与到对案件的监督上来。

昨天上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听取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报告,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报告。

在最高院工作报告中,周强多次提及“立案难”问题。围绕这一问题,过去一年,最高院从清理地方限制立案的“土政策”到推进诉讼服务大厅、网站、12368热线“三位一体”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等做了一系列工作。在表述下一年工作安排时,周强强调,要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严格司法,决不允许让群众为立案来回奔波。

如果说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起诉则是启动最后一道防线的第一步。一些民众抱着对司法正义的期待来到法院,却被法院以各种原因拒绝于公力救济之外,不止影响到具体矛盾的化解,更打击了当事人乃至更多人对司法的信任。在依法治国的语境下,我们常常辨析法律的信仰与信仰的法律,反复重申司法权威的重要性,可一旦连信任都不在,权威和信仰就更是缥缈无力。下大力气解决“立案难”问题,其实是看到了维护公民诉权,于司法而言的基础性作用。

作为与“执行难”、“申诉难”并列的法院“三难”之一,“立案难”是一个老问题。造成“立案难”的因素很多,有些如自审门槛高、程序审查变实体审查、立案不及时是法院自身的问题,有些来自于法院以外的压力,反映出与司法系统内部其他问题一样的“难言之隐”,还有一些则是确实无法立案,当事人多方求告无门,归入“立案难”的问题。

专门强调“立案难”,不是说问题在加剧,事实上,相较以往,“立案难”情况已经有了相当的改善。特别是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在修改过程中,对诉讼主体、案件受理范围等阻碍立案的硬指标都做了一定程度的“放宽”。而对于法院内部影响立案的因素,各级法院也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改进工作,同类情形的出现频次已大有减少。进言之,尽管仍在提“立案难”,但站在数据和法专业主义的角度,立案已没有那么难了。不过,这样的判断更多从司法视角出发。

民众是怎么看待司法的呢?它其实由每天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不同的人对诉讼的态度组成。客观而言,虽然似乎与现有司法机关承受的案件受理压力不相符,但现实是,直到现在,遇到事情自然而然去法院打官司,还不是大多数人的第一选择。要是能够私下解决,如果不是走投无路,怎么也不会想要去法院走一遭。这里面,不能排除中国自古以来不鼓励诉讼的“无讼”传统,可与此同时,也与司法给社会大众的既有印象——司法门槛过高。

为什么一个人宁愿穷尽所有气力私力救济而不得,才退而求其次地前往法院?以法治建设而论,其给社会带来的最大进步,便是个人权利意识的提升。很多时候,我们不再漠视自己以及他人权利遭受侵害,也不乏为权利而抗争的行为,但恰恰是这中间的一些权利追诉,得不到法院乃至相关诉讼法律的正视,因为可诉行政行为的范围狭窄,民告官难;因为对普通人举证要求过高,不少侵权案件过不了法院的第一道坎;因为其他复杂的甚至语焉不详的原因,一个个争取权利的意愿被挡在了法院之外。

霍姆斯称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这经验不只是来自法官判例的经验,更来自无数权利人捍卫权利的经验。个人放弃自我保护,将自己乃至生命交付国家契约,无所依凭,唯有信仰法律以及司法伸张正义。而法院、司法怎么面对这些走到其面前的个体,才是对法治社会的真正考验。

【纠正错案只是第一步,反思错案并将之融入防范错案的制度化正义之中,才能重建司法公信与司法权威。每一个司法官员都要依法履职,在自己的职能范围内守土有责。】

要问过去一年中,普通民众对司法的第一印象是什么,平冤纠错和司法改革大概是最具代表性的答案。1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分别向全国人大报告工作,两人也不约而同地提到了平冤纠错。

周强在谈到错案时称,“对错案的发生,我们深感自责”。曹建明也说,“对冤错案件首先深刻反省自己,倒查追究批捕、起诉环节把关不严的责任,吸取沉痛教训,健全纠防冤假错案长效机制”。中国最高司法机关两位“掌门人”对错案的反思,定格在全国人大的历史画卷中。

与此相映照的,是这样一组数据:2014年,各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刑事案件1317件,对518名公诉案件被告人和260名自诉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普通人未必知晓这些数据,但备受关注的“呼格案”“念斌案”“徐辉强奸杀人案”“黄家光故意杀人案”等“冤假错案”的纠正,在过去一年中曾反复冲击着民众对司法的信任。

纠正错案不易,“呼格案”“念斌案”等能得以纠正,都是“迟来的正义”。每一起错案的纠正,背后都关联着涉案家庭的悲欢离合与血泪交织。而错案如果止于纠错,又何以防止下一个错案不期然地从刑事裁判的“生产线”上被推送出来?

所以说,纠正错案只是第一步,反思错案并将之融入防范错案的制度化正义之中,才能重建因错案而流失的司法公信与司法权威。以往一些司法机关,对错案在纠正上一味拖延塞责,在纠正后又大力宣扬其纠正之“功”而忽略当年犯错之“责”。这种无视冤案苦主的情感,罔顾民众对司法自省的期待,一心要把“坏事当好事办”的错案善后,加剧了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也疏远了民众与司法的距离。

当然,我们应当承认错案的成因十分复杂,往往还牵连甚广。一个冤案苦主从蒙冤走向死刑,需要经过完整的立案、侦查、移送起诉、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审理、裁判和执行。光在审理环节,也有一审、二审,有的还要加上死刑复核程序或再审程序。经手一宗个案的办案人少则数十人,多则上百人。只要一道关卡守住了,错案都有可能避免。推诿给“前面错了”所以后面跟着错了,这不是有力的辩解,而是无耻的推诿。刑事司法的每一道程序,都有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功能,每一个司法官员都要依法履职,在自己的职能范围内守土有责。

周强院长在央视《小撒探会》节目中说,“有错必纠,有责必追”。曹建明检察长在报告中强调对错案“要倒查追究批捕、起诉环节把关不严的责任”。这就是守土尽责。当然,在过去一年那些备受关注的平冤纠错个案中,已经究责或已完成全部究责的并不多。不让“有错必纠,有责必追”成为“烂尾”,还需各级司法机关共同努力。

【个案也远比枯燥乏味的法条更易接近,民众围观个案同样源于对自我的关怀,同时,“两高”自曝“家丑”,倡言“追责”,这恰可视为司法机关防冤纠错的制度化努力。】

1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分别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作工作报告,提请代表审议。与以往报告最大的不同,就是其中清晰列举了司法机关去年查办的30多个大案、要案等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

个案批量进入“两高”工作报告,从文本上看,似乎只是个话语体系转换的问题。从业已启动的新一轮司法改革来看,又可窥见司法理念转型的影子。司法官要走向专业化和职业化,司法却要走向大众化和平民化。一宗进入公共舆论场的个案,引发百万计的民众参与围观和讨论,在当下已越来越寻常。

当然,能够进入公共舆论场的个案总是极少数。中国法院在去年一年中进行了多达8万次的庭审视频直播,有629.4万份裁判文书在网上公布。但与媒体所聚焦的一些个案相比,这些直播观者甚少,点击寥寥。

对于非法律专业人士来说,个案也远比枯燥乏味的法条更易接近。关注个案,实则是在别人的故事里阅读自己的影子——从本质上来说,网民喜欢围观个案同样源于对自我的关怀。个案及于个人,但制度和司法习惯将影响人们的行动指南。如果一个年轻人仅仅因为最先发现了犯罪现场并向警方报了案,就要被污为杀人犯并被执行死刑,那么,这一冤案必然催生出这样的社会后果:在遇到某些类似社会事件时,多数人恐怕就会倾向于选择“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司法公正总是借助个案进入人心。如果发生了冤假错案却迟迟得不到纠正,摆在司法公信面前的就是“100-1=0”的窘境。“两高”报告都提到了“呼格案”,该案的平冤纠错已是在当事人被冤杀18年之后。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在谈到错案时表示,“对错案的发生,我们深感自责。”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也强调,“对冤错案件首先深刻反省自己,倒查追究批捕、起诉环节把关不严的责任。”

纠错需要勇气,自省和反思同样需要勇气。在向全国人大报告工作的严肃场合,“两高”自曝“家丑”,倡言“追责”,这恰可视为司法机关防冤纠错的制度化努力。在最高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中,还有这样一个案例:河北顺平县检察院在审查办理王玉雷涉嫌故意杀人案时,针对多处疑点,坚决排除非法证据,作出不批捕决定,提出补充侦查意见,公安机关最终抓获真凶。这起并不为多数人所知的个案纠错,由于在检察环节的及时卡位,避免了滑向冤案的危险。相比起“亡者归来”或“真凶浮现”,缺乏曲折的王玉雷案虽然没有很多公共事件的热度,但唯其这样的纠错,更能代表制度化正义,也更让人愿意相信司法公信及在司法权威保障之下的个体自由。

个案在“两高”报告中鲜活,这是工作报告的文本进步。但最终来看,当每一宗个案里都有了司法公正,个案自然会淡出“两高”的工作报告。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分别向全国人大报告工作。“两高”在共同的“问题导向”下,不约而同提到了“呼格案”等影响性诉讼。而且,周强和曹建明都对发生的错案表示了“深感自责”及“深刻反省”之意。

纠错不易,自省更难。错案算是“家丑”,本不足为“外人”道。但从司法权的来源看,“两高”向人民报告“家丑”,也是人民主权的应然。错案并非“政绩”,更不能“坏事当好事来办”。“两高”报告将错案记录在案,在自省与自责之外,更大的意义在于:借机推动防冤纠错的制度化,以期最大限度避免错案的发生。

从错案的善后来说,纠错追责只是第一步。周强强调,更重要的是从中吸取深刻教训,分析产生这些错案的原因有哪些,这样才能更加有效地防范新的错案出现。在如何防范错案上,最高法院给出的解答是,“首先要加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改革”,总结那些错案发生的一个原因就是庭审作用的淡化,庭审走过场。与此相配套的是,“要加强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进一步严格证据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有效地防范新的冤假错案。

所谓“以审判为中心”,直指法制恢复重建初期的“以侦查为中心”。庭审为何“走过场”,因为在庭审之外,案件裁判结果已定,庭审也就“形式化”了。在大多数人的印象中,刑事司法就是一条从公安到检察再到法院的流水作业线。也有学者曾用“公安做饭”、“检察端饭”、“法院吃饭”来形容三家的不同分工。正因为做饭的“公安”太过强势,检法两家在很多时候无法对公安的侦查工作形成真正的制约。在刑事司法链条的源头,冤假错案就有了滋生的土壤。

1979年颁行的刑事诉讼法职权主义色彩浓厚,在“公检法流水作业”模式中,我们甚至看不到辩方的影子。但经过1996年和2012年两次刑事诉讼法大修,中国的刑事司法模式已从当初的“公检法流水作业”向“控辩审三角架构”大踏步迈进了。“两高”报告此次也大篇幅强调要重视律师的作用,为律师依法履职提供必要的保障。走出“公检法”兄弟单位情结,走向“控辩审”三角关系,这才是法律圈的新常态。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于防冤纠错来说当然是个好消息。但要真正实现“以审判为中心”,还需要法院拥有独立于侦查机关之外的制度化保障。法院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本身可以通过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来倒逼侦查制度的转型。而侦查转型的重担最终还是要落到侦查机关的头上。

毋庸讳言,一些侦查部门在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的能力上,还远不能适应现代刑事司法理念的需要。确保司法公正,一方面要预防冤假错案,另一方面也不能因为侦查的懈怠及侦查能力的欠缺,而导致大量案件无法侦破,或虽有嫌疑对象却无法证明。所以说,“以审判中心”更大的意义在于,促使侦查部门按照审判时的证据认定规则,去提升侦查水平和能力,并指导整个侦查行为的展开。

周强在描述“法治2015,我的期待”时,说出了“让罪犯受到应得的惩罚,让每个无罪的人不受追究。”这个“天下无冤”的理想,不独法检需要自省与自责,更需要司法流程中每个环节都能沿着司法改革的既定目标坚定向前。一个严于自省与自责的司法机关,不但不会丢了“面子”,还会赢得更多司法公信的“里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