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今年的主题是“新消费我做主”。若以时间论,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至今也已施行了两年。 然而,我们仍不得不以复杂的心态面对这个日期。一方面,“3·15”的维权高效是可以想象的,在这一天,不仅有央视“3·15”晚会的专项打假行动,会有职能部门集中的投诉处理和消费提醒,甚至连企业与商家也极力传递出“消费者至上”的经营理念;而另一方面,我们所面对的,可能仍是一个不那么让人放心的消费环境。譬如,今年央视“3·15”晚会启动后,与网络购物相关的投诉已占到全部投诉量的四分之一,成为数量最大的热点投诉。 “3·15”本身,并不能带来消费环境的改变,它只具有短期的消费者权益救济力。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施行,赋予消费者更多的维权底气,但依旧不够。因为,即便消费者拥有现行的制度与法律支持,对一些领域的维权仍无法开展。就如数量巨大的网络购物投诉,往往是费时费力。缘何如此?自然是常态高效的消费者维权机制仍未形成。 毫无疑问,我们已生活在一个“新消费时代”。各种新型的消费方式、消费渠道、消费领域纷至沓来,公民的消费观亦在改变。我们希望拥有一个法定且强大的权益保障机制,但事实却往往不能尽如人意,比如市场竞争仍不充分,比如日常的市场监管仍显乏力。 新消费时代,我们究竟需要一个什么样的“3·15”?“3·15”不应该只是一个日子,更应该是每天都可以践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在强大的商家面前,消费者总是显得弱小而无力,要逆转这种不正常的市场关系,就要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转换为商家的侵权代价,转化为监管者的失职责任,并形成清晰与刚性的制度安排。而比这更关键的,是整体提升对消费者权益的重视程度,让消法刚性落地,让消费者权益保护没有死角。什么时候,我们才能不需要把3·15作为维权的时机?要缩短距离,不妨从3·15出发,让消费者权益保护成为常态。 |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jjjtsb.com 篮球比分直播: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