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民警究竟应不应该介入强拆执法?《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草案)》第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协助城管强拆违建,引发争议。广州市法制办表示,草案中的强制拆除与中央法规中的强制拆迁是不同的法律概念。(7月21日《广州日报》)
警方有责任处置拆违暴力抗法,草案第九条的这一规定不仅在市民中引发争议,而且也遭遇警界人士反对,有警务人员指出,该草案一旦落实,“就是让警察给城管强拆开路清场”。第九条之所以引发广泛争议,主要是因为与公安部规定的“严禁警察参与强拆”相悖。不过,广州市法制办不承认草案与中央法规有什么抵触。
笔者特意查阅了相关规定,的确草案与公安部的规定没有抵触。公安部4月份制定下发的《2011年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规定,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国务院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严禁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对随意动用警力参与强制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从表述中来判断,显然,公安部规定指的是征地拆迁,而不是拆除违建。也就是说,“此拆”非“彼拆”——公安部是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之后出台“严禁警察参与强拆”的,说的是征地拆迁,而广州这个草案说的是拆除违建,两者意思完全不同,前者针对合法建设,后者针对违法建设。广州市法制办的说法并没有什么错。
但这并不等于警力就适合介入拆除违建。一方面,正如警界人士所说,该草案将拆违列为警察职责,超越公安警察的职权范围;拆迁、强制拆迁(含拆违)是一项非警务活动。根据《警察法》规定,警察的职责多达14种,这些法定职责警察忙都忙不过来,显然没有精力去帮城管的忙。更重要的是,法律没有授权警察介入拆除违建。
另一方面,警察介入拆除违建有害无益。拆除违建本来就很容易引发冲突,警力一旦介入,不仅不利于问题解决,而且很可能会制造更多麻烦。原因很简单,拆除违建需要的是人性化执法,而不是需要武力;警力介入违建拆除,不排除会演绎为暴力执法对暴力抗法。因为城管一旦有警察来帮忙,或许比街头暴力执法更为暴力。
今年5月,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城管执法人员在拆除违建时导致多人受伤。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充分说明违建很像容易引爆的“火药桶”,拆除违建必须要转变思路,不能再像过去那样制造悲剧了——不管是城管执法人员还是违建占用者,生命、健康都是很珍贵的。而转变执法思路的关键,不在于增加执法的威慑力,而在于人性化。
在笔者看来,“有困难找警察”这句话只适用于民众,不适用于城管。城管本来就掌握着公权力,处于强势地位,如果再让警察开路清场的话,很容易激化矛盾。我们要意识到,警察的职责是保障公民安全,并不是某些部门的“保镖”,在国家法律之外,任何地方条例、地方部门都无权随意动用警力。
7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强调,坚决制止违法强拆行为。事实上,不管是出台新拆迁条例,还是公安部门“严禁警察参与强拆”,都是一个意思,不想再出现拆迁悲剧,不想因为拆迁问题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从这个意义而言,即便是拆除违建,也不能动用警力去激化矛盾。
试问,拆除违建的手段有很多,何必总想着暴力强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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