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下发《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通知指出,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税。如果没有确定,交通补贴则按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税,通讯补贴则按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税。
此政策一出,立即受到了多方质疑,认为是对职工收入的又一次挤占,会进一步影响职工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影响国民财产性收入的提高。
对此,笔者以为,评价此项政策的对错与否,关键要看政策制定者的真实意图。如果出台此项政策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恐值得商榷。但如果是为了调节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的收入水平、更好地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节功能、体现社会公平,那么,此项决策就是可取的。
目前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的收入水平相差很大,国有企业特别是垄断性国有企业,不仅工资水平高,福利待遇也高,能够享有较高住房、交通、通讯等方面补贴的,一般都是这类企业。而其他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却很少有这方面的补贴,即使有,也非常有限。
所以,出台补贴征税的政策对于有效发挥税收的调节功能、平衡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的收入水平是需要的,也是可行的。同时,此项政策如果使用得当,不仅可以有效平衡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的收入关系,还可以对促进经济复苏发挥积极的作用。
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以来,为了有效刺激经济保增长,财政支出大幅增加,而财政收入却出现下降局面,继续依靠增加赤字来对经济进行刺激和扶持,不太现实,而应通过税收结构的调整、政策的调整来增强税收的调节功能。因此,出台补贴征税的政策,弥补税收优惠政策可能出现的缺口,也是可行的。关键是,增加的财政收入,必须用到对经济复苏的推动中去,而不是用于增加行政机关的人、车、会、费等方面。经济效益好的国有垄断性企业也要精打细算,学会过紧日子,把不合理的高薪酬、高福利降下来,为国家、为社会多尽责任,多做贡献。
- 2008-04-14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方法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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