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浙江的某些教师可能要加倍注意“语言文明”的问题了。新修订的《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规定,诸如“笨得像猪”“蠢死了”这类有损学生身心健康的语言暴力,将和体罚、变相体罚等一起构成违法。
教师对学生的鄙视或辱骂性的语言暴力,确实是个顽固问题,也有学生自尊心受到伤害并因此作出极端举动的案例。对教师的言行进行严格要求,让学生有一个文明健康的成长环境,避免其受到无谓的伤害,这很有必要。但是将所有的“语言暴力”一概视作“违法”,且其可能产生的后果,令人不无担忧。
“语言暴力”应该受到谴责。但问题是,对“语言暴力”的界定十分困难。以是否带脏字作为标准?还是以学生接受与否为标准?抑或以是否出现后果为标准?须知,每个人都有不同的语言习惯,各地又有不同的方言特色。很多话在讲出时的语气或语境不同,所表达出来的意思可能就会差别很大。
教师要教书育人,管理班级,真正对学生负起责任来,批评学生便难以避免。既然涉及到批评与被批评,就有批评的方式方法问题,以及被批评者接受与否的问题。如果学生接受不了批评,特别是当“语言暴力”被界定为“违法”,学生可能真就会倾向于将教师的话当作“语言暴力”。如果出现这种倾向,相当于给教师增添了心理负担。
具体到师生关系来说,有时即便教师的话讲过了头,有了“语言暴力”之实,本质上可能也不是出于恶意。现实中,越是对学生感情深厚的教师,对学生的批评可能就越狠,而少不更事的学生对此却未必领情——在不少回忆老师或学校生活的文章中,不少人提到若干年后才体会到当时老师“恶语”或“暴行”的好意。
还有一些“语言暴力”,可能出自特殊语境。比如碰到学生无理顶撞甚至打骂老师(这种情况并不少见),有些教师可能会一时冲动讲出过激的话来。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学生是不违法的,只有教师单方面违法,是否合适呢?
假设将所谓的教师“语言暴力”定为“违法”,法院会不会受理这样的案件?显然,如果一名教师批评学生的后果,是有可能会去法庭应诉,难免会使师生关系疏远、冷漠。如此的话,恐怕多数教师只会选择教书而不育人,学生是否听讲也是悉听尊便。这样的话,最终吃亏的还是学生,是整体的教育水平。
此外,如果法院受理,又该如何取证?恐怕难度也不小。恰如网友所言,语言这东西张口即出,学生又不可能时刻都随身带着录音笔,告老师“语言暴力”很难找到证据。如此一来,所谓的“法条”实际上便形同儿戏了。
当一条法律有沦为儿戏的可能,却又同时可能给其所欲规范的对象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还是慎重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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