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发改委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意味着中国目前最大的公共基金——住房公积金用于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或许因了“保障”、“支持”等关键词,此举博得了广泛喝彩。但是,尽管有关部门宣称此举将能“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增加住房公积金收益,实现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等,笔者却以为,在保障性住房是否是个有效的公共产品尚且存疑的时候,将全社会成员缴存的公积金用于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恐怕还宜再三斟酌。
所谓保障性住房,目前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从其演变顺序看,最初是专指经济适用房,后来又添进了廉租房,再后来,所谓限价房也被纳入保障性住房序列。可见,保障性住房本身的概念在扩大之中,并不稳定。而从目前的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而言,两者不仅存在模糊的交集,也和一般意义的商品房存在重叠之处。
一言以蔽之,保障性住房即使经历了愈来愈细的划分过程,其覆盖面也并未做到足够广泛,它本身是个相当不稳定的概念。事实上,极低收入者诚然可被廉租房吸纳,但就规模极为庞大的不富不穷、不尴不尬的城镇“夹心层”而言,真正能满足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申购条件的人,规模相当有限。
特别地,在如今,经济适用房满五年可出让,不满五年也被出租的情况普遍存在,限价房领域的公平程度也在承受广泛质疑。在一般产权意义上,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其实已无异于商品房。其所谓的差异仅在于行政力所设定的购买条件。这样,换位思考的话,如果你我便是那些处在政策阳光雨露之外,苦哈哈地挣着微薄的薪水,眼巴巴地看着比翼齐飞的房价、地价,却因为据说既不够穷也不够富,因此就既买不起商品房,也不能申购限价房、经济适用房,更得不到廉租房的人,此番要默许自己缴存的公积金资金被动用,被用来支持仅有利于别人的房产建设开发活动,乃至坐视被支持、被保障的部分人堂而皇之地进行制度套利活动,情何以堪?这种情况,又何谈公平与合理?
保障性住房的问题核心,也可说是制度设计本身的思路错了。从一开始就有意无意地偏离了“保障”的实质,反而异化成为新时期的“双轨制”。目前,经济适用房、限价房与商品房并存的局面,简直无异于“三轨并行”。同样是具有产权的住房,却仅因为政策设定不同,就有不同的购入价格,最终却又都可以以一个价格进入二级市场流转交易。所谓保障性住房制度实施以来,有目共睹的社会福利损失每天都在发生,却始终被普遍地漠视,实在令人称奇。
至于说到此番激活社会公积金“池水”,将有利于带动住房投资和消费,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等宏大目标,则更加离题万里。事实上,由公众缴纳的公积金本身是属于政策性的住房储蓄资金,其保值是首要的,增值是次要的。不客气地说,作为所有权属于社会公众个人的资金,根本没有义务来带动住房投资,更没有义务来为宏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承担责任。丑话说在前面,一旦出现住房公积金被政府主导投放到保障性住房领域,但却被资金使用者挪作他途,则在民众利益将受到损害的同时,有关部门的公信力也必将荡然无存。
据此,笔者以为,保障性住房应尽快回归保障本质。只有永远无法获得产权的廉租房才是真正的保障性住房,再加上投放在此领域的公积金能够获得政府承诺的补贴收益,届时或许才具有动员其来支持真正意义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完备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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