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抓贼 一个一千。”15日,福州市鼓楼区大街小巷都挂起“有奖抓贼”的横幅。虽然有奖抓贼政策已出台了很久,但如此“明码标价”却还是头一回(《东南快报》昨日报道)。
现在大家都在叹息世风日下,人心不古,好人做不得,但却对福州“有奖抓贼”的作法颇多微词。其实,该规定正是对见义勇为的肯定和补充。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为了保护和鼓励公民和违法行为作斗争,我国《刑法》赋予了公民“正当防卫”的权利。从法律保障层面而言,鼓励群众抓贼,正是鼓励公民行使正当权利。而对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法律也明确规定国家予以鼓励,并可给予适当奖励。因此,奖励群众抓贼有法可依。
那么为何大家对该规定如此不待见呢?我想,最重要的在于对抓贼行为及抓贼受伤后所产生的负荷的担心和无奈。由于缺乏制度保障和物质保证,大家见惯了太多英雄流血又流泪的反面事例,从而学会了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所谓处世哲学。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我们当然无法对有些自保行为进行过多指责,但如果每个人在面对不法行为时都听之任之,那才是我们作为人和这个社会的悲哀。说到底,不名誉的社会终究还是由不名誉的人造成的。
有人认为“有奖抓贼”暴露了相关部门的懒政和不作为,其实这种认识是站着说话不腰疼。试想,社会如此之复杂,坏人不可能在面目上刻字,只有在不法行为发生时,才能确认其不法行为;同时相对于社会人流量,维护社会秩序的警察等的人数量如此之少,不可能让经常在所有街面都扎成人墙,预防可能出现的犯罪。因此,鼓励群众见义勇为正是要补充社会防范的不足,有何不可呢?
像任何硬币都有两面一样。“有奖抓贼”说明了在这个功利而现实的社会,见义勇为者越来越少,相关部门无奈之下只得出台该规定。“有奖抓贼”其实是在鼓励一种社会风气,是在矫正世俗价值观。同时也能成为悬在作奸犯科者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当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时,所有人都奋勇争先,同仇敌忾,那么还有胆大妄为的家伙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吗?
当然,我们说“有奖抓贼”并不是鼓励大家都放下本职工作去抓贼,更不是提倡民间组成所谓反扒队去做这个充满危险的事。毕竟敢违法犯罪者并不是吃素的,所谓来着不善,善者不来。他们可能结伴来作奸犯科,甚至还可能携带凶器。这就要求我们在与这些人作斗争时,不能一味地逞匹夫之勇,在提倡勇敢时更应提倡智斗,量力而行,将成本与效益比最大化。只有这样,“有奖抓贼”才不至于被误读。
- 2009-09-16福州鼓楼区警方"有奖抓贼" 最高可奖1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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