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新时期基础教育的发展要求,教育部近日印发《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在工作量、待遇以及教育学生等方面强化了班主任的权利。《规定》明确:“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8月24日 新华网)
从教书育人的角度来讲,“批评”天然就是班主任甚至科目教师的“权利”,这种权利自古至今也从未废止过,这种权利是一名老师正确引导学生的责任需要。既然如此,那为何教育部还要再次明文强调呢?
教育部一位负责人指出:在我们强调尊重学生、维护学生权利的今天,一些地方和学校也出现了教师特别是班主任教师不敢管学生、不敢批评教育学生、放任学生的现象。看来,《规定》不是针对班主任“批评”权力出现了真空,而是针对一些地方的班主任不敢、不愿接收这份“与职俱来”的权利而出台的;在班主任不愿意因为批评而背上沉重的舆论压力的困境下,教育部只能用明文来再次强调班主任的“批评”权利。
有人说,出现班主任不敢、不愿对学生行使“批评”权利的现象,根本原因是公众对学生权利的过分强调和保护,甚至许多舆论将老师对学生的批评案例放大到人权问题上去看待,正因为如此,班主任和科任老师的“批评”权才不得不“被放弃”。
而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未免过于片面。应该清楚,舆论强调尊重学生权利和老师行使“批评”权利之间并没有很大冲突,甚至在笔者看来这二者可以做到“相得益彰”,问题只存在于“批评方式”上的取舍而已,公众针对的也只是不合法的批评方式,而不是教师“批评”权利本身。只要班主任和科任老师采用的批评方式是合情合法的,同时又能帮助改正学生存在的问题,笔者相信舆论不仅不会对其谴责,相反还会予以精神嘉奖的。
再进一步来说,权利和义务是并存的。行使“批评”权利也是班主任责任和义务的需要,是由教师天职决定的,班主任不能因为舆论对某某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拍了转”,而丢失对批评教育学生的义务。班主任天然有对学生批评教育的义务,化用一句名言来讲就是,“你可以选择放弃自己的权利,但却万万不能丢掉自己的义务”。
需要强调的是,“批评”本身从来是正确的,不正确的只有“批评方式”;班主任在自觉履行“批评”权利的责任时,无须担心批评带来的舆论压力,需要注意的只是如何选择合法合情的方式去有效的批评和教育学生。
“批评”天然是班主任的一种责任。(肖汉杰)
(责编:刘宝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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